松江區事業單位面試:松江區規土局職能職責
2013-07-02 14:20      文章來源:未知
2013年上海市事業單位面試專題頁:區域面試真題面試備考指導
一、部門領導
局 長:陳 軍 主管行政全面工作。分管科室:辦公室、財務室、組織人事科。
副局長:王振亮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科室:規劃管理科、市政規劃管理科、總工程師辦公室。
副局長: 曹 樺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科室:執法科。
副局長:尹萍萍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科室:土地管理科
二、行政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地質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意見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2、參與編制本區社會經濟發展與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重點工程、實事項目年度計劃;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具體組織編制本區城鎮體系總體規劃、松江新城規劃、新市鎮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區各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產業園區規劃、村規劃的編制;組織編制或指導編制全區范圍的詳細規劃和區政府指令性規劃;對相關專業系統規劃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指導協調本區范圍內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依照審批權限,依法審核、審批相關規劃。
3、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協調、調整、優化、修編本區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相關工作。
4、負責本區城市地名、城市建設檔案、城鄉測繪、土地勘測定界、竣工測量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筑物、構筑物、居住區名稱的審批;負責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行政認可;負責本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筑和區級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和雕塑規劃管理工作。
5、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的審批;加強城市規劃設計方案的科學論證、規劃設計資格審查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對建設項目審批后到竣工驗收前的規劃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負責開工放樣復驗和竣工規劃驗收的審批;負責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的審批。
6、負責編制本區土地開發利用年度計劃,具體落實全區年度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復墾、經營性用地出讓、土地儲備等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7、負責本區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籍數據庫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地籍變更測量、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測繪成果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土地使用權爭議。
8、負責統一管理本區土地資源;執行市政府規定的本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數量,保障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負責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擔監管責任;負責有償用地的審批,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調整事項、解除出讓合同、收地的審批;負責建設用地的預審;負責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行政許可的初審;依法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土地劃撥、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土地招拍掛等工作;負責臨時使用土地、使用集體土地、農民建房用地的行政許可;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立項、確認;落實土地征收征用過程中的各項具體工作。
9、組織實施本區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類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糾紛。
10、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落實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強化本區土地執法監察;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前期手續;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的監管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11、負責本區國土資源資產管理;執行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依法管理土地;依法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各種稅費的征收;負責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的審核,負責編報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負責土地儲備成本認定工作。
12、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13、承擔區規劃委員會和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置
1、辦公室:
負責局黨組、行政的日常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黨政會議的組織,文件的起草,機關科、室的協調工作;負責全局的行政管理、安全、衛生、保密等工作,并負責對內協調和對外聯絡等;負責各類信息綜合、編發、上報和新聞宣傳;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工作。
2、財務室
負責編制局年度財務預算并指導實施,匯編決算報表;負責土地資金及直屬事業單位、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全區土地租、稅、費的征管和批租出讓金的收繳;負責系統內的租金管理、物價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負責對局基層單位、直屬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
3、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單位干部的選拔、培養、使用、調配以及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單位黨的組織工作;負責離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及統戰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的指導、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系統的職工教育和有關技術培訓工作。
4、總工程師辦公室
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核。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集體會審。負責局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與技能培訓工作。承辦區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任務。
5、土地管理和利用科
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用地的計劃、規劃、征用、使用、劃拔和回收以及臨時用地的統一管理,承辦由區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全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復墾計劃,并分解執行;監督各單位、各部門用地計劃的實施,對建設用地注冊統計。負責本區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籍數據庫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地籍變更測量、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測繪成果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6、規劃管理科
負責全區城鄉規劃工作的宏觀管理,制定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提供規劃設計任務書,負責規劃設計招投標、規劃評審及相關規劃協調、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城鎮發展、城鎮規劃等重大問題的調研;負責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與城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監督和指導各鎮的鎮域發展規劃,負責規劃的審批、審核工作。
7、規劃建筑管理科
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的審批;加強城市規劃設計方案的科學論證、規劃設計資格審查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對建設項目審批后到竣工驗收前的規劃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負責開工放樣復驗和竣工規劃驗收的審批;負責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的審批。
8、市政管理科
負責全區市政交通、市政管線、航道水利工程項目及市政管線綜合規劃。
9、執法監督科
組織實施本區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類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糾紛。
一、部門領導
局 長:陳 軍 主管行政全面工作。分管科室:辦公室、財務室、組織人事科。
副局長:王振亮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科室:規劃管理科、市政規劃管理科、總工程師辦公室。
副局長: 曹 樺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科室:執法科。
副局長:尹萍萍 協助局長工作,分管科室:土地管理科
二、行政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鄉規劃、土地管理、地質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意見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2、參與編制本區社會經濟發展與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重點工程、實事項目年度計劃;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具體組織編制本區城鎮體系總體規劃、松江新城規劃、新市鎮規劃;指導和協調全區各鎮總體規劃、集鎮建設規劃、產業園區規劃、村規劃的編制;組織編制或指導編制全區范圍的詳細規劃和區政府指令性規劃;對相關專業系統規劃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指導協調本區范圍內各類專業規劃的編制;依照審批權限,依法審核、審批相關規劃。
3、根據本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協調、調整、優化、修編本區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相關工作。
4、負責本區城市地名、城市建設檔案、城鄉測繪、土地勘測定界、竣工測量等管理工作;負責建筑物、構筑物、居住區名稱的審批;負責建設工程檔案驗收的行政認可;負責本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優秀歷史建筑和區級歷史文物古跡的規劃管理和雕塑規劃管理工作。
5、依法實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制度;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的審批;加強城市規劃設計方案的科學論證、規劃設計資格審查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對建設項目審批后到竣工驗收前的規劃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負責開工放樣復驗和竣工規劃驗收的審批;負責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的審批。
6、負責編制本區土地開發利用年度計劃,具體落實全區年度土地利用、土地整理復墾、經營性用地出讓、土地儲備等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7、負責本區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籍數據庫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地籍變更測量、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測繪成果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土地使用權爭議。
8、負責統一管理本區土地資源;執行市政府規定的本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數量,保障農業生產發展的需要;負責城鎮建設用地規模的總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并承擔監管責任;負責有償用地的審批,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負責建設項目用地調整事項、解除出讓合同、收地的審批;負責建設用地的預審;負責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行政許可的初審;依法負責各類建設用地的土地劃撥、土地收回、土地儲備、土地招拍掛等工作;負責臨時使用土地、使用集體土地、農民建房用地的行政許可;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立項、確認;落實土地征收征用過程中的各項具體工作。
9、組織實施本區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類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糾紛。
10、實施節約集約用地評價,落實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強化本區土地執法監察;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前期手續;加強土地出讓合同的監管工作,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11、負責本區國土資源資產管理;執行基準地價等公示地價制度,依法管理土地;依法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各種稅費的征收;負責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的審核,負責編報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負責土地儲備成本認定工作。
12、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13、承擔區規劃委員會和地名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機構設置
1、辦公室:
負責局黨組、行政的日常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局黨政會議的組織,文件的起草,機關科、室的協調工作;負責全局的行政管理、安全、衛生、保密等工作,并負責對內協調和對外聯絡等;負責各類信息綜合、編發、上報和新聞宣傳;機關文書檔案管理和信訪工作。
2、財務室
負責編制局年度財務預算并指導實施,匯編決算報表;負責土地資金及直屬事業單位、基層單位的財務管理;負責全區土地租、稅、費的征管和批租出讓金的收繳;負責系統內的租金管理、物價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負責對局基層單位、直屬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
3、組織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單位干部的選拔、培養、使用、調配以及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單位黨的組織工作;負責離休、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及統戰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和基層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的指導、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系統的職工教育和有關技術培訓工作。
4、總工程師辦公室
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核。負責組織建設項目的集體會審。負責局技術人員的業務知識與技能培訓工作。承辦區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任務。
5、土地管理和利用科
負責全區城鄉建設用地的計劃、規劃、征用、使用、劃拔和回收以及臨時用地的統一管理,承辦由區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全同有關部門制定土地利用規劃、年度用地計劃和土地復墾計劃,并分解執行;監督各單位、各部門用地計劃的實施,對建設用地注冊統計。負責本區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地籍數據庫和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開展土地權屬調查、地籍變更測量、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測繪成果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處理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6、規劃管理科
負責全區城鄉規劃工作的宏觀管理,制定規劃編制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提供規劃設計任務書,負責規劃設計招投標、規劃評審及相關規劃協調、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城鎮發展、城鎮規劃等重大問題的調研;負責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與城鎮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監督和指導各鎮的鎮域發展規劃,負責規劃的審批、審核工作。
7、規劃建筑管理科
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定設計范圍和規劃設計要求;負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零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的審批;加強城市規劃設計方案的科學論證、規劃設計資格審查和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對建設項目審批后到竣工驗收前的規劃執行情況實行跟蹤監督;負責開工放樣復驗和竣工規劃驗收的審批;負責建筑物使用性質變更的審批。
8、市政管理科
負責全區市政交通、市政管線、航道水利工程項目及市政管線綜合規劃。
9、執法監督科
組織實施本區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管理的行政執法工作,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上海市地名管理條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等規劃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依法處理各類城鄉規劃、土地和礦產資源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