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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基礎知識每日一練(2021.4.7)

    2021-04-08 15:21:14 事業單位考試網 http://www.mexicanfoood.com/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張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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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單選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屬于:

    A. 犯罪未遂

    B. 故意犯罪

    C. 犯罪預備

    D. 過失犯罪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

    第二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A項與題意不符,排除。B項:故意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2)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抱著希望或放任的態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少其中任何一個,都不能認為是故意犯罪。B項與題意不符,排除。C項:犯罪預備亦稱預備犯,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行為。犯罪預備中介于犯罪決意與著手實行犯罪之間的一個階段。C項與題意不符,排除。

    2.在刑罰中,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是:

    A. 管制

    B. 拘役

    C. 有期徒刑

    D. 無期徒刑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應用。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故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

    因此,選擇B選項。

    【拓展】A項:根據《刑法》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判處管制,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對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故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一種限制自由處罰。A項不符合題意,因此不當選。

    C項:根據《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故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是一個相對較長的刑罰。C項不符合題意,因此不當選。

    D項:根據《刑法》第四十六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的刑罰方法。D項不符合題意,因此不當選。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不屬于刑法附加刑的是:

    A. 剝奪政治權利

    B. 驅逐出境

    C. 沒收財產

    D. 有期徒刑

    【答案】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附加刑的種類如下:①罰金;②剝奪政治權利;③沒收財產;④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有期徒刑不屬于附加刑。

    因此,選擇D選項。

    【拓展】A項: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①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③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④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剝奪政治權利屬于附加刑。A項正確,故不選。

    B項:驅逐出境亦稱逐出國境。指對在中國境內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強制其離開中國境內的刑罰或治安管理方法。驅逐出境屬于附加刑。B項正確,故不選。

    C項:沒收財產是指剝奪犯罪人個人財產,無償收歸國有的一種刑罰方法。沒收財產屬于附加刑。C項正確,故不選。

    4.趙某是某縣住建局局長,其親戚高某委托其代攬工程,并事先給其好處費20萬元。但后來因種種原因而未得逞,于是趙某主動將20萬元好處費退還給高某,并到紀委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的事實。趙某的犯罪形式屬于: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既遂

    D. 犯罪預備

    【答案】C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在本題中趙某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高某財物并為其謀利,盡管沒有實現,但仍然構成受賄罪,也就是犯罪既遂。因此,選擇C選項。

    5.法院根據《刑法》第49條第1款的規定,對犯故意殺人罪時剛滿17周歲的馬某不適用死刑,這符合我國刑法的:

    A. 罪刑法定原則

    B.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C. 罪刑適應原則

    D. 主客觀一致原則

    【答案】A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

    第二步,刑法的基本原則有: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種類、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于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馬某犯罪時17周歲,為未成年人,不能判處馬某死刑,體現了罪刑法定原則。

    因此,選擇A選項。

    【拓展】B項:平等適用刑法原則,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是指刑法規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B項不符合題意,故不選。

    C項: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有的稱之為罪刑均衡、罪刑相應(相稱)。最經典的表述為: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罰當其罪,罪刑相稱。C項不符合題意,故不選。

    D項:主客觀一致原則不是刑法的基本原則。D項不符合題意,故不選。

    二、多選題

    6.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王某,不得擔任:

    A. 某省檢察院檢察長一職

    B. 某國企董事長一職

    C. 某公辦小學校長一職

    D. 某市婦聯主席一職

    【答案】ABCD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及其具體運用知識并選錯誤項。第二步,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是剝奪下列權利:(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A項:省檢察院檢察長屬于國家機關職務,王某不能擔任。B項:國企董事長屬于國有公司領導職務,王某不能擔任。C項:公辦小學校長屬于事業單位領導職務,王某不能擔任。D項:市婦聯主席屬于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王某不能擔任。

    因此,選擇ABCD選項。

    7.甲欲購買乙的二手車,并支付給乙訂金1萬元。后乙反悔,卻不歸還甲的訂金。甲多次索要無果,便邀其好友丙商量,由丙開車放風接應,于某日下午放學之時,將乙的7歲兒子強行帶走,并向乙打電話索要訂金1萬元。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 甲是主犯,丙是脅從犯

    B. 甲、丙的行為構成綁架罪

    C. 甲、丙的行為構成共同犯罪

    D. 對于丙,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知識并選錯誤項。

    第二步,A項:脅從犯是受脅迫而參與共同犯罪的人。本題中丙不是受脅迫而參與犯罪,所以不是脅從犯,丙在共同犯罪中起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A項錯誤,當選。B項: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甲、丙為了索要債務把乙的兒子帶走,構成非法拘禁罪。B項錯誤,當選。

    因此,選擇AB選項。

    【拓展】C項:根據《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題中甲、丙的目標一致,行為上互相配合,二人構成共同犯罪。C項表述正確,本題為選非題,因此不當選。D項: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本案中開車放風接應的丙是從犯,所以對于他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D項表述正確,本題為選非題,因此不當選。

    8.李某欲執刀搶劫張某,在打斗中,李某不小心碰到了頭部暈倒在地,張某見狀便使用匕首將李某刺死,然后迅速逃走,則下列對張某的行為說法正確的是:

    A. 張某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B. 李某已經暈倒過,張某不屬于正當防衛

    C. 張某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D. 該事件純屬意外,張某不負法律責任

    【答案】AB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犯罪知識。

    第二步,AB項: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題干中,李某已經喪失了危害張某的現實性,但張某持匕首將其刺死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并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負有刑事責任。

    因此,選擇AB選項。

    【拓展】CD項:根據《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題干中,李某已經喪失了危害張某的現實性,但張某持匕首將其刺死構成故意殺人,不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有刑事責任。CD項錯誤,排除。

    三、判斷題

    9.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種懲罰,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得判處死刑。( )

    【答案】正確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罰及其具體運用知識。

    第二步,根據《刑法》第四十九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因此,本題正確。

    10.李某由于失戀想要跳樓,當他在10樓的天臺邊緣時,底下圍觀群眾陳某大喊:“不是想死嗎?快跳啊!”結果李某真的跳下來,當場死亡,陳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

    【答案】錯誤

    【解析】第一步,本題考查刑法分則知識。

    第二步,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即構成故意殺人罪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指犯罪人用積極的行為實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會行為)、不作為(指犯罪人有能力履行義務卻未履行導致的危害社會行為)均可以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了國家的法律。題干中陳某是圍觀群眾只是高喊希望希望李某跳下樓,并未實施刑法禁止的行為;且陳某是圍觀群眾,沒有防止李某死亡的特定義務,故陳某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因此,本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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