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自然人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2023-01-26 09:14:00 |文章來源:華圖事業單位|事業單位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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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模塊在事業單位考試的法律部分中屬于重點,其實民法的很多考點都是非;A的知識點,比如民事主體的自然人,今天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自然人中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知識點。
(一)宣告失蹤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1)宣告失蹤的條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下落不明的時間,從該自然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2)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
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愿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蹤人繳稅、還債、要債等。
(3)宣告失蹤人的重新出現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并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條件
①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滿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滿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
年時間的限制。
注意: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申請宣告失蹤,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關系: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③財產關系: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現
①身份關系: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夫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
②財產關系: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例題】
1. (單選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
A. 不受影響
B. 無效
C. 部分有效
D. 在撤銷死亡宣告后有效
【答案】A【解析】本題考查民事主體。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四十九條,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所以,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受影響。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項。
2.(單選題)張三下落不明滿6年,經法定程序宣告死亡后,其妻王某改嫁于同村的李四,后李四遭遇車禍死亡。某日,張三突然回到家中,遂向申請撤銷對自己的死亡宣告。依據《民法典》,該死亡宣告撤銷后張三與其王某的婚姻關系( )
A. 可以自行恢復
B. 經其妻同意后恢復
C. 不得自行恢復
D. 經張三同意后恢復
【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民事主體。根據2021年版《民法典》第五十一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系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愿意恢復的除外。由此可知,張三與其王某的婚姻關系隨著王某改嫁而消亡,二人的婚姻關系不得自行恢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C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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